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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四篇】

来源:山东省 日期:2022-08-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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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请病假条件

  申请病假人员必须要有巫溪县人民医院或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生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的疾病证明章和单位行政章且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医生出具的相关治疗处方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二)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3、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统一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休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5、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6、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休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可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四、探亲假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进行探亲,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持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聘用合同约定为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约定为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且不发给辞退费或解聘补偿费。

  (三)辞退的教职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教育局、人事局审批;解聘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人事局备案。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1、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并做好考勤和各类假期登记工作。

第二篇: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欧阳文创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时间:2021.03. 12 创作:欧阳文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 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自己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 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2、 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自己每月到单位(自己确实不 克不及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自己核实病情)规画续假 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停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 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原本就没好,恢停工作一年内又 续假的,其恢停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3、 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分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自己拒不 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合适病退条件的,规画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克不及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合适条件 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克不及上班的, 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解雇或解聘。(二)病假待遇1、 基本工资① 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② 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依照下列 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自己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③ 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依照下列 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自己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发给自己基本工资的80%。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病发假 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2、 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 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 保存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②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 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 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3、 补贴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贴的50%;两个月以上 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贴。4、 其他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 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介入昔时年度考核,不 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二、事假 (一) 请假手续1、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 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2、 请事假须事由充分,自己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 假。(二) 事假待遇1、基本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 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自己日基本工资50% (日基本 工资二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自己 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2、 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 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 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②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 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 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3、 补贴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 补贴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贴。4、 其他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介入昔时年度考核,不 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三、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昔时的年休假:(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的;(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依照规定不扣工资 的;(三)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 月以上的;(四)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五)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根据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 中安插,并考虑职工自己意愿,统筹安插职工年休假。也可 以分段安插,一般不跨年度安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 有需要跨年度安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插。四、其他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依照审批权限和审 批法度,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 国家规定执行。陕西新计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律例画结婚挂号的 夫妻在结婚挂号前介入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订婚假的 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共计:10天。产假由原来的98天延长60天,孕前检查10天,共计168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 理假二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 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呵护特别规定》包管哺乳时间并 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包管哺乳时间并 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自己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 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较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 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看待,享受相应 的工资、福利待遇。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 假待遇。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 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 部规定的假期。员工配偶、怙恃(养怙恃)、子女、直系兄弟姐妹死亡,市 内可请丧假3天;本省外地可请丧假5天;外省可请丧假7天; 祖怙恃、外祖怙恃、岳怙恃、公婆死亡,市内可请丧假2天; 本省外地可请丧假4天;外省可请丧假6天。五、旷工(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规画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屮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规画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规画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二)呈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贴和福利待 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处罚。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 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 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 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解雇规定(试 行)予以解雇》六、严格请销假制度(一)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 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二) 请假原则上由自己规画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 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规画续假手续。(三) 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 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分备案。(四) 休假期满,须及时规画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 位审验存档。(五)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挂号备案制度,每月初将 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树优、年度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六) 各单位要依照批准权限,严格把关审批,认真落 实请销假制度,不合适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假。(七) 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七、附则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时间:日年 月姓名 请假类型请假 事由时间 共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科(部)室意见年 月 日分担领导 意见年 月 日主要领导 意见年 月 日备注事由:应注明请假原因。类型:应注明谙什么假(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时间:2021.03. 12创作:欧阳文

第三篇: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_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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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2  学习制度  一、每周二、五为单位学习时间,周二全体职工参加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的集中政治学习,周五由单位组织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席;  二、每次学习每个职工都要做好笔记,单位文秘做好学习记录;  三、学习内容主要以时事政治为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市、县党委的重大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以及业务学习;  四、周二学习实行点名制。依照单位点名册为准,学习缺勤一次处罚10元。依次每月底汇总公布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二、值班人员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内、环境卫生,保持清洁;  三、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保留奖金;  四、对不请假不上班、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超假、迟到、早退,累计8小时均以旷工论处,月旷工一天、事假超过五天、病假超过十天,扣发当月月度奖金;  五、在上下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奖罚制度  一、检疫监督人员要严格执法,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对能完成工作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三、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四、对玩忽职守,不及时上报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监督检疫人员依照《动物防疫法》或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证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证章标志监督管理、订购、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记录;  二、严格按检疫程序检疫,未经检疫,不得开具检疫证明;  三、检疫证、章实行专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检疫证存根,以便查对;  五、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  六、必须使用统一的检疫证。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3  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产假。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8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5)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岗位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请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31天起并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本学期病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10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假,由县委书记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长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部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10天以内由本乡镇、部门(主管部门)、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10天以上的,经本乡镇、本部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  (四)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查《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猜你喜欢:1.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制度2.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制度范本3.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4.2016事业单位请病假规定制度5.2015最新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6.单位规章制度范本

第四篇: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发文时间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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