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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范文二篇

来源:上海市 日期:2022-08-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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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范文二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1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卸费用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报关费用(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2

甲方(雇主):

乙方(家政服务机构):

丙方(家政服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要求

1-1 乙方向甲方推荐丙方,为甲方提供(请在“□”内打“√”):

□一般家务;□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照料小孩;

□照料老人;□护理家庭病人;

□其他服务                  。

1-2 乙方提供的服务管理内容为         。

1-3 服务要求                 。

第二条 服务地点

第三条 服务方式与期限

3-1 服务方式(请在“□”内打“√”):

□钟点制  □全日制  □住家制

3-2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服务时间:每       ,   时至   时。

第四条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1 甲方支付丙方服务报酬:人民币   元/  ,

支付方式:                   。

4-2 甲方支付乙方佣金:人民币   元,

支付方式:                   。

4-3 丙方支付乙方佣金:人民币   元,

支付方式:                   。

4-4 乙方服务管理费:人民币   元/月,由  方支付,

支付方式:                   。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丙方的相关信息。

5-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供卫生部门指定体检单位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甲方有特别要求的,丙方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家政岗位培训及相关家政等级培训的证明。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丙方:

(1)丙方有违法行为的;

(2)丙方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疾病的;

(3)丙方有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行为的。

5-5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家庭住址、居住条件、联系电话、服务内容以及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传染疾病、精神疾病等其他严重疾病。

5-6 甲方应尊重丙方的劳动,对注意事项应予提醒,并妥善保管家中贵重物品。

5-7 甲方为丙方提供安全、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憩条件,对全日制和住家制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给予每周  天的休息时间。甲方不得让丙方违规作业,不得虐待丙方,不得危害丙方人身安全。丙方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通知乙方和有关部门。

5-8 约定服务期满,甲方如需要继续服务的,应提前  天向乙方、丙方提出续约。

5-9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到服务所在地相关部门为住家制家政服务员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应对丙方身份进行核查验证,并保留相关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年。

6-2 乙方应督促丙方办理健康体检,要求丙方提供卫生部门指定体检单位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6-3 乙方应对丙方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定期回访了解丙方的服务情况。

6-4 乙方应对丙方的职业道德、工作技能、服务水平进行必要的培训管理教育,为丙方逐步建立个人职业信息档案。

6-5 对于甲方或丙方的投诉、反映的情况,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或丙方了解、核实情况,并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丙方权利义务

7-1 丙方在服务期间,应注意安全,规范操作,增强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安全意识。

7-2 丙方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工作或学习的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及隐私等家庭信息。

7-3 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合同约定的服务场所。

7-4 工作时间,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向甲方请假并取得同意。

第八条 保险及责任承担

8-1 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保险费:人民币   元。

8-2 乙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为□甲方、□丙方(请在“□”内打“√”)办理家政服务有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保险费:人民币   元。

8-3 丙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家政人员意外综合保险,费用由  方承担。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保险费:人民币   元。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丙三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其他两方解除本合同:

(1)丙方、甲方及甲方家庭成员有恶性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而未如实告知的;

(2)甲方或丙方中,任意一方存在恶意刁难、虐待等严重损害另一方身心健康行为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或丙方提前中止合同的,应提前  天提出,并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

10-2 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每天应按逾期支付费用的  %向乙方或丙方支付违约金。

10-3 甲方串通丙方脱离乙方管理、私签协议并接受服务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服务管理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 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国家法定节假日:                。

11-2 其他:                     。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照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乙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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