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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锦集十篇

来源:辽宁 日期:2023-11-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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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汉语词语,读音为zàn xíng,意思为暂且实施、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锦集十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党校的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 党的基础知识和党建基本理论;

(四) 时事政治和现代科技知识;

(五) 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及学校的重要改革发展问题;

(六) 领导科学及高等教育管理理论。

第十五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培训工作要突出党性教育的特点,要把进行党性教育、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培训工作始终。

第十六条 :党校的`培训形式要注重改革创新、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可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半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形式。

第十七条 的培训方法应考虑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培训目的、内容的具体要法语,综合运用有效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提高参训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紧密联系党的全局工作的实际;紧密联系历史时代和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第十八条 领导应经常了解党校工作情况,重要的培训班,党委主要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做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中层以下(含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均须参加相应的培训。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先培训后上岗,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培训的,应在提拔后的当年内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党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质量。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对党校专、兼职工作人员开避孕药理论研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对他们在申报课题立项、划拨经费及成果评审等方面与校内从事专业科研等同对待。

【篇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我省高考按考试科类分文史类、理工类;按报考类别分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文史、理工)、体育类(文史、理工)。

招生录取工作分科类按照批次设置顺序进行。艺术类本科一批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之前录取,艺术类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在普通类相应批次之前录取;体育类各批次在普通类相应批次之前录取。

(一)志愿设置

1.批次设置

(1)普通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

军队、公安、航海类等专业及个别经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批准的院校的专业列入本(专)科提前批次招生。

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安排在我省本科提前批次招生,志愿填报在本科提前批次志愿栏中,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了解相关招生规定、要求、条件等,符合报考条件(或者已经获得有关高校报考资格)、有意报考的考生,须将综合评价录取院校填报在本科提前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教育部直属高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

农村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招生(以下简称免费医学定向生)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次。符合条件、有意报考的考生,须将免费医学定向生院校填报在专科提前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2)艺术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

(3)体育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

2.院校及专业志愿设置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专业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下同)。本科一批设7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均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艺术类本科一批设1个院校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分为两个阶段录取,使用我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并执行我省统一投档原则的美术类院校(专业)在本科二批第一阶段录取,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院校(专业)和本科院校的其它艺术类专业,在本科二批第二阶段录取,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艺术类高职(专科)批院校录取分为两个阶段,美术类专业在高职(专科)批第一阶段录取,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其它艺术类专业,在高职(专科)批第二阶段录取,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艺术类各批次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和无条件的专业服从志愿。

体育类专业招生:本科一批设2个有序志愿;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均设5个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3.“征集志愿”设置

我省普通类(文史、理工)本科提前批(除综合评价录取院校外)、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艺术类除本科一批外的其他录取批次(阶段),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体育类各批次均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在有关科类、批次的相应阶段录取结束后,如部分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省招考办将通过高考志愿网报系统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同时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公布,网址为www.lnzsks.com)。达到相应批次填报“征集志愿”分数要求、符合相应条件规定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参加“征集志愿”录取,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征集志愿”设置如下:

(1)普通类

本科提前批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设一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批次服从志愿(批次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的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下同),院校志愿中设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安排两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两次“征集志愿”的每个批次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2)艺术类

本科二批两个阶段和高职(专科)批两个阶段均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征集志愿”的志愿设置、投档原则与原批次相同。各批次“征集志愿”均设批次服从志愿。

(3)体育类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均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征集志愿”的志愿设置、投档原则与原批次相同。各批次“征集志愿”均设批次服从志愿。

4.单设志愿栏的特殊类型招生录取

(1)自主选拔招生(免费师范生的自主选拔招生除外)、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教育部有关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合并单设志愿栏(简称自主招生志愿)。自主招生志愿只设1个院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只有经招生院校选拔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自主选拔入选考生、高水平艺术团考核合格考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考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核合格考生,才能选报自主招生志愿。

免费师范生的自主选拔招生单设志愿栏,称为免费师范生自主招生志愿。只有经招生院校选拔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免费师范生自主选拔入选考生才有资格填报。

自主选拔招生(含免费师范生的自主选拔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一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以下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单设志愿栏。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一批第一阶段录取结束之后、本科二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视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确定进行一次或两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3)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单设志愿栏。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二批录取结束之后、高职(专科)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二)志愿兼报有关限制及注意事项

考生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只能填报理工类的院校(专业),文史类考生只能填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艺术类考生既可填报艺术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体育类考生既可填报体育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考生要根据各科类各批次投档时间的先后顺序慎重选择志愿兼报。

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因有些录取工作时间重叠,所以有些志愿不能同时兼报。主要兼报限制如下:

1.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志愿(含“征集志愿”)、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志愿、体育类本科一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不能兼报。

2.普通类专科提前批志愿、自主招生志愿、免费师范生的自主选拔招生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志愿不能兼报。

3.普通类本科一批志愿(含“征集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体育类本科二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不能兼报。

4.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志愿(含“征集志愿”)、普通类本科一批“征集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征集志愿”和体育类本科二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不能兼报;已报考辽宁省高校专计划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选择填报普通类本科一批“征集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征集志愿”、体育类本科二批 “征集志愿”其中之一。

5.普通类本科二批志愿(含“征集志愿”)、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体育类高职(专科)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不能兼报。

6.考生填报自主选拔招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志愿时,须先将本人所要填报的自主选拔招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院校对应填报在普通类本科一批平行志愿的A志愿栏内,专业志愿不必对应。

7.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只招收第一院校志愿考生且不安排“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三)志愿填报办法、要求

1.我省高考志愿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分为预报和正式填报阶段,正式填报又包含录取前的统一填报、录取中的分批次分阶段的征集志愿填报等环节,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2.网上填报志愿的基本步骤

(1)考生须使用IE7、IE8或IE9浏览器登录网上填报志愿系统(网址为:gkzy.lnzsks.com)。进入网上填报志愿页面后,选择所在地市进行志愿填报(考生首次登录网上填报志愿系统,必须将原始密码更改为只有本人熟知并牢记的新密码)。

(2)阅读考生须知、必读及网报操作手册等材料。

(3)输入考生号、新密码、验证码,进入志愿填报系统。

(4)点按各批次右侧的“填报”按钮选择填报该批次的院校及专业志愿(填入院校、专业的代号)。

(5)看到系统提示“志愿保存成功”后,方可确认填报成功。确认填报是否成功,考生可选择“总览志愿”功能进行确认。

(6)查看、修改各批次志愿信息。

(7)最终确认保存本人志愿信息(最终确认保存后将不可再修改志愿信息)。

(8)网报志愿结束后,可以下载带有加密二维码标识的最终确认的志愿信息表并保存。

3.特殊问题处理

(1)考生忘记了密码,须持准考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到县(市、区)招考办办理重置密码。办理结束后,请考生当场确认重置密码是否成功并设置新密码。各县(市、区)招考办须做好相应记录,留存备查。

(2)考生因误操作造成“最终确认保存”,申请取消确认,须持准考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到县(市、区)招考办办理“取消确认”。各县(市、区)招考办须做好相应记录,留存备查。“取消确认”只能在志愿填报结束一天前进行。

4.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国家和省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5.已投档考生被退档的主要原因有:文化课总成绩低,单科成绩偏低,体检不合格,身体条件受所报专业限制,考生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又未报专业服从志愿等等。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所报院校志愿,考生档案只能投到最先达到投档要求的一所高校。考生如果被退档,在当前录取阶段将不再有投档机会。特别提醒考生,认真、慎重填报自己每个部分的高考志愿(包括专业服从志愿)并仔细核对有关信息,避免因志愿填报失误造成遗憾。

【篇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做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含市属本科学校)章程核准工作,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合法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负责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稿的评议。

核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省教育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及部分专家担任。核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第三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XX大学章程〉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与其他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学校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送材料应一式10份。

章程起草说明是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四条 学校章程报送申请核准后,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组织专家初审,初审意见由政策法规处向学校反馈。

第五条 经学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由政策法规处提交核准委员会评议。核准委员会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与通讯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核准委员会评议意见对章程核准稿做出修改,并就修改情况作简要说明。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七条 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政策法规处向学校通报会议意见。学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确认单;学校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者暂缓确认。

第八条 经学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省教育厅厅长签发《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后正式生效,各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和社会公开发布。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省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市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章程由市教育局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章程核准及修订章程报请核准时,适用本办法。市属高校章程的核准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完成的时限,做好章程的制定和送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结束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表上的体检结论是否与体检现场时的体检结论相符,是否有漏项现象,核对无误后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等相关规定在《辽宁招生考试》上公布。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在该校招生章程中公布。

对在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参加高考资格和被录取资格的处理。

【篇五】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1.省招考委综合考虑我省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成绩等情况划定各类、各批次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中的军队(含武警)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公安院校招生,除有特殊说明外,均只招男生,且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调档录取规则,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招考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投档考生能够录取。省招考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其中,普通类高职(专科)批,调档比例按照100%进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调档比例按照100%进行。

3.普通类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为:在相应的分数线上或者分数要求以上,按考生高考总成绩(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普通类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将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缺额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等进行投档。

4.高校和省招考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须严格按照已经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考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须在预录取名单的退档理由栏内写清明确的退档原因,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5.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6.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退役的残疾军人,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获得省级、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市属高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0.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1.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13.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凡符合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符合第1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由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填写报名信息和有关条件筛选考生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核,经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实行有序志愿的批次,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考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采用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的办法;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补充录取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5.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16.已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我省20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录取。

17.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18.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考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19.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我省录取工作时间安排以省招考办发布通知为准。

20.新生入校后由学校负责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文化课进行一次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1.免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列入本科提前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教育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篇六】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高考成绩(含加分)信息,外语口试成绩信息,志愿信息,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信息,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信息,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政审信息,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体格检查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造成后果由填写、填涂人负责。

2.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我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3.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负责组织有关中学、单位完成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其他考生使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以及有关考生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政审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体格检查表、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自带由中学(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密封后的本人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

【篇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党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也可以聘请校外的有关领导、专家和著名人特作为党校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聘请兼职教师(包括校内外),要以党校校长的名义颁发聘书。兼职教师在党校的工作量累计加入本人的教学工作总量之中,并按相应规定给付讲课酬金。

第二十三条 党委要从政治、业务、生活上关心党校的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或有关调研考察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党校教师必须做到:具有履行职责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爱岗敬业、勤奋钻研,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五条 党校的专职教师和管理干部可列入“两课”或社科教师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篇八】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理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地理、历史、政治3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文史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各科考试时长: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120分钟,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150分钟。各科满分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

外语科目听力部分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部分考试得分不计入高考成绩,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外语科目成绩计算方法为:外语科目得分去掉听力部分得分乘以150/120后,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外语考试语种分英、日、俄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以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口试成绩为:优、良、及格、不及格,不计入总分。口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录取到对外语口试能力有要求的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

报考体育类和艺术类院校(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考试前须进行专业考试,艺术、体育专业不招收未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考生。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考生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文字答卷,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文字作答的试卷和用汉文字作答的试卷要分别装袋密封。在考汉语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蒙语文考试中设蒙语听力考试,蒙语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蒙语听力考试得分计入考生蒙语文成绩和高考成绩。

考生在考试时须按答卷须知的要求正确答卷,不按要求正确答卷,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进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6月7日9:00至11:30语文、汉语;15:00至17:00数学。

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

6月9日9:00至11:30朝语文、蒙语文、藏语文。

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高考须在标准化考点组织实施。标准化考点所有考场配备手柄式安检仪、手机信号屏蔽系统,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均配备监控视频录像系统。考生须主动配合进入考点、考场的安全检查,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考生应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配饰的服装,并须脱帽参加考试。

所有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均须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录像。国家、省、市、县(市、区)能随时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巡查考场施考情况。

考试结束后,省、市、县(市、区)将分别组织人力,对所有考场的监控录像进行全程回放审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追加处理和处罚。

【篇九】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的规范化建设,使之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要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党校的地位和作用,把党校工作作为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领域,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切实抓好。把高校党校办成学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研究高校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努力培养和建设党性强、业务精的高校党员队伍,充分发挥理论教育“阵地”作用,成为高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五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

(一) 培训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二) 培训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 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四) 专、兼职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五) 有条件的学校,也可根据党委的部署,举办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政治理论专题培训班;

(六) 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班;

(七) 开展高校党建的理论研究;

(八) 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察;

(九) 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党校的干部、教师必须在政治直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篇十】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办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统一组织实施。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非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须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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