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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精选五篇

来源:山东省 日期:2022-08-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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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精选五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篇: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维稳工作启动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牢记总书记“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重要指示,按照中央、省市和部厅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疫情就是警情”的工作理念,闻警而动,闻疫而动,把疫情防控维稳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冲锋在前、奋战一线,为全市上下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公安力量。

  一、快速成立专班,搭建高效组织指挥体系。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x个工作组和x个保障组,研究出台了系列方案预案和指导意见,市县两级以专班形式实体化运行,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各地各警种部门主要领导在岗在位、靠前指挥,广大民警坚守一线、日夜奋战,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二是强化督导检查。市局主要领导先后多次奔赴一线督导外围封控和社区防控等工作,市局党委成员按照联系点分片包干,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市局成立了由XX名三(四)级高级警长组成的X个工作组,驻点一线责任捆绑、指导帮扶,确保各项措施推进落实到最后一米。三是促发部门联动。全面启动了疫情防控维稳工作情况每日点调、每日报送等机制,加强与卫健、宣传、教育、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工作对接、联防联控,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有力推动了疫情防控维稳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科学精准施策,提升核查管控工作效能。一是加强数据核查。成立了由市、县、派出所三级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专班,加强重点地区、人员动态信息分析研判,精准推送基层靶向查控,建立了24小时数据“清零”制度,加快核查速度、全面查清见底,切实做到“人员底数清、重点对象轨迹清”,确保数据核查和人员管控“快、准、全”。二是加强社区管控。城市社区疫情防控是公安机关牵头负责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市局把城市社区疫情防控与公安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春节前就在全市部署开展了基础要素排查管控“梳网清格”会战,充分发挥警格网格“双网融合”优势,组织一名街道社区干部、一名社区民警、一名卫生防疫干部、一名网格员“四包一”,“一户一户过、一家一家清”,关门封口、格中找人,用“最笨的办法”干最有把握的事,对所有村居社区可疑病例线索进行“兜底翻”,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目前,全市共组织街道、社区干部xx人、民警xx人、辅警xx人、基层卫生工作者xx人、网格员xx人、志愿者xx人,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全面打响了社区疫情防控“人民战争”。三是加强重点防控。按照“点线面”结合的策略,加强定点收治医院治安管控和内部安全防范,落实治安巡防、秩序维护等措施,在全市X个定点医疗机构、x个发热门诊、x个隔离观察点、x个车站码头、机场口岸等重点部位投入警力xx人,检查人员xx人。依托公安检查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警务站、治安卡口等执勤执法点,每天出动警力xx余人次、警车xx辆次,会同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严格落实“体检”“查验”等制度,全面扎紧进出x的“通道”和“口子”,截至目前,共检查车辆xx万辆、驾乘人员xx万人,有效阻隔风险隐患由公路流入。

  三、健全制度机制,提升依法防控疫情能力。一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牵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等系列文件,明确了严格小区封闭管理、严格人员车辆进出、严防小区人员聚集、严格小区内部管理等九个方面X条具体工作措施,为基层社区防控提供精准指导。二是依法严打涉疫犯罪。制定传发了《关于转发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传发〈公安机关办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对涉疫犯罪“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哄抬物价、制售假劣药品、干扰疫情防控等突出犯罪,及时予以曝光、形成震慑效应。截至目前,全市共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x起,刑事拘留x人、行政拘留x人。三是依法加强舆情管控。密切关注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强化24小时巡查监测管控,及时处置敏感有害信息,坚决防止恶意炒作、引起社会恐慌,共协调封堵屏蔽清理各类图片、视频等有害信息xx余条,溯源倒查内部资料泄露事件X起,依法落查网民X名,其中行政处罚x名、教育训诫xx名。同时,及时发布政府权威信息,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全市人民针对性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弘扬网络正能量,提振公众防疫信心,共在市以上主流媒体网站刊发新闻宣传稿件xx余篇,通过“平安x”微博、“x警方”微信、x公安微警务及交汇点、今日头条客户端等发布疫情防控贴文xx余篇,总阅读量达xx余万。

  四、实行战时机制,提供有力思想纪律保障。一是坚持党建引领。制定了《关于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开展了“插党旗、我请战”活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员民警带头站在“战疫”防治第一线,关键时刻冲在前、干在先、当表率,叫响了“我是党员领导干部,生死关头我先上”的口号。二是实施战时激励。充分发挥奖惩激励导向作用,启动了战时表彰奖励机制,在全警营造了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团结拼搏、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在市局主页开通了抗“疫”战地表扬专栏,及时宣传抗疫工作中先进典型,进一步鼓舞士气、激励斗志。2月x日凌晨x时x分许,x县x警xx同志在宿舍休息时,身体突感不适,经医生抢救无效,倒在了疫情防控一线。事件发生后,市局第一时间通过微博、x警方、市局内网对xx同志事迹进行了宣传报道,进一步弘扬了警营正能量。三是加强后勤保障。坚持优先“保重点、保急需、保一线”原则,加强民警、辅警个人安全防护,启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加大防疫防护物资采购和储备力度,截至x月x日,累计发放口罩xx个、防护服xx套、护目镜xx个、防护手套xx双,有效保障了一线民警、警辅的人身安全。

  下一步,在这个大战大考特殊时刻,全市各级公安民警、辅警更加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义无反顾的逆行而上,以实现“四个坚决防止”“三个确保”为目标,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把打好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不断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以最高政治站位、最严工作举措、最佳工作状态,全力投入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坚决维护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第二篇: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全体会后,按照镇党委和镇政府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反思自身。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从马列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高度剖析思想根源,明确了整改的目标,确定了努力的方向。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自身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政治学习方面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深度广度把握不够,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没能准确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

  2、不关心研究政治形势,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意识淡化,理论知识学习浅尝则止,浮在面上。

  3、缺乏市场经济的意识,缺乏开放意识,缺乏创新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业务学习方面

  1、自学意识不够强,没有“钉子”精神。不善于用“钻”劲和“挤”劲抓紧点滴时间用于学习,自己的业务素质在学习方面提高不快。

  2、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没有落实到位,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系统学习。

  3、学习上存在自满情绪,浅尝辄止,不注重更新业务知识,遇上处理具体事情,往往是凭主观臆断和经验去分析情况、处理问题,导致业务知识和业务水平有下降的趋势。

  工作、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作风方面

  1、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有时存在急于求成的情绪。如对有的工作尤其是突击性的工作,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影响工作效果。

  2、工作思路不宽,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的工作做得不够好,工作中满足于得过且过,缺乏大胆负责,敢于碰硬的勇气,工作中有时不注重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容易得罪人,伤害同志之间的感情。

  3、工作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在具体工作中思路不宽,上传下达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满足于不出事,而如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贯彻落实,工作思路没有打开,工作中缺乏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纪律作风方面

  1、在贯彻执行局机关的有些管理规章制度上,态度不是十分坚决。如有时违反禁令,中午饮酒,上班时打游戏。

  2、对自己有时要求不严,将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说话随便,不太注意小节,心中有“人生理想趋向实际,价值标准注重实用,行为选择偏重实惠”的想法。

  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1、群众观念不强。一是关心群众不够,深入群众不够,心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思想意识较弱。

  2、没有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基层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要求。这些都是我宗旨观念淡薄,群众意识差的表现。

  3、精神不十分振作,焦躁脾气和烦躁心理时有发生。对遇到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时候容易产生焦躁脾气,看到同级别同志提拔时容易产生烦躁情绪,心理落差有时比较大,认为自己没有背景、没有人事关系,自己工作再好,上级也不可能看到,精神不够振奋。

  4、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的不好,对其他同志不愿意提出反对意见,对自己的缺点也没有主动请其他人正面点出,错误地认为批评别人是“挖坑”陷人,批评自己是“挖坑”堵路。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放松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对政治理论学习缺乏深入了解,流于一知半解,影响了理论水平的提高;

  2、宗旨观念有所淡化。没有很好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进一步改造,有时产生松口气的念头,认为自己工作已经很努力了,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自我要求有所放松,忽视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在业务学习上就学习抓学习,而不去研究思考问题,业务知识透支、业务能力有所欠缺,自己已经意识到了,又不及时去弥补,安于现状,思想上放宽自己,没有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全面发展,紧紧跟上时代发展和本职岗位的需要。

  4、工作中有依赖思想,有时会想反正有分管领导,无需我过多思考,无形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没有很好地发挥自身作用,造成工作被动,导致了工作上不能达到十分的满意。

  5、由于以前曾吃过心直口快的苦头,无意中引起别人的误解,因此造成这几年来怕得罪人,不愿碰硬,对一些不良现象和行为往往是睁一眼闭一眼,不能坚定立场,而且有时自认为自己在处里各方面表现还可以,因此一般就不去做批评和自我批评。

  整改措施

  随着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自身存在问题的排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工作和学习中牢记共产党员的六条基本要求,按照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把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放在首位,把它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奋斗动力和行为坐标,立党为公,甘于奉献。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客服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3、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同志一再号召全党要“学习、学习、再学习”,指出“学习不仅可以增加知识,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而且可以充实精神世界,修养道德情操。”因此,我要切实地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按照“精学理论,深学业务,广学知识”的思路,把学习目标量化,计划细化,做到博学而不穷,笃行而不倦。

  3、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开拓创新的精神,永葆工作中的蓬勃生机和活力,一是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不要凭主观臆断行事。二是要敢于讲实话、真话,敢于听实话、真话。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三是创造性地工作。大胆地投身到工作实践中去,在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不墨守陈规,不固步自封,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真理,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提出新思想、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新局面。

  4、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牢固地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由此入手,牢固地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民的利益第一;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甘愿奉献毕生精力;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努力做一个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人;要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思想上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工作上吃苦耐劳,不畏艰险,始终保持那么一股勇气,一股锐气,不屈不挠,勇往直前;用权为公,不以权谋私,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三篇: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和举报。

第四篇: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xx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xx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xx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xx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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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第五篇: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五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的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辅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二十六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职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辅警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辅警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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