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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有什么规定【四篇】

来源:北京市 日期:2023-09-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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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有什么规定【四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有什么规定

“棚户区的存在是一个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已成为城市中“二元结构”的一大表现,有必要加快改造的步伐。”杨在明[2]认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工矿(含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这几年加大了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工作力度。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造步伐。2010年,中央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并继续推进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类棚户区改造已经取得积极成效。

不过,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依然艰巨。据调查,截至中国仍有超过1200万户城镇低收入和少量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在棚户区中。此外,各地还有不少“城中村”、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帮助这些居民较快地解决住房困难,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这一群体的住房给予保障或支持,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政策

对于棚户区改造,中央政府在财政投入、建设用地、税费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2007年至年间,中央政府共安排补助资金730亿元,其中,超过90%的补助资金投向了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目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针对各类棚户区改造,七部门给出了完成期限。其中,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矿棚户区,年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任务较少的省(区、市)要争取在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其他省(区、市)要力争在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还未完成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力争在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在年年底基本完成。

此外,七部门还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调查摸底,并强调,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挑战

客观上讲,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难度越来越大,主要原因是商业价值高、容易改造的已基本改造完毕,剩下的大多改造成本高。看来,棚户区改造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大,供地计划落实受到影响,一些纳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无法按期实施;不少地方改造建设资金筹措压力较大,尤其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难以落实,影响到已建成棚户区安置住房的交付使用;少数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不落实,部分构件的尺寸偏差较大,存在一些质量通病等。

虽然难度大,但要下决心深入推进,因为这是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发展活力。

措施

中央政府以各项规划为指引,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居民能够住上符合文明、健康标准的成套住房。各地要力争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各类棚户区的改造,同时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城镇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使其中的群众与其他群众同步改善居住条件。

为实现以上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研究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渠道,积极创新融资方式。二是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在保证质量基础上,努力加快改造进度。三是加快已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配套设施建设,做好交付使用准备。

【篇二】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有什么规定

2004年12月26日,刚就任辽宁省委书记12天的李克强,冒着零下30℃的严寒,深入抚顺最偏远、最贫困的莫地沟看望居民。亲眼目睹棚户区居民生活状况后,李克强当场承诺:“就是砸锅卖铁,也要让老百姓搬出棚户区!”4天后,在辽宁省委第九届八次全会上,棚户区改造被列为全省的“一号民生工程”,这项其后被联合国人居署誉为“世界奇迹”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就此拉开帷幕。

2010年4月16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冒雪在抚顺莫地沟棚改新区看望居民。这个棚改新区住着6400多户居民,李克强走进群众新居,拉家常、话民生。他说,民生改善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标志,要在发展经济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年6月16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来到北京市门头沟考察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他强调:“近两年经过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全国已有300多万户棚户区居民迁入新居,但还有上千万户群众在翘首以盼,棚改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十分紧迫,必须顺应群众期待,加快改造步伐,把工作抓得紧而又紧,实而又实。”

年3月25日下午,崇左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崇左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仪式暨座谈会在南宁举行。国开行广西分行行长马欣、副行长吕志南,崇左市市长孙大光、副市长高新等领导参加活动并见证崇左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合同签约。

年2月3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在内蒙古包头北梁棚户区走进棚户居民高俊平家中。看到这里巷道狭窄泥泞,900多人才有一个厕所,三代同堂十几平米。李克强说:“棚户区改造要让群众从‘忧居’变‘宜居’,这是百姓天大的事,即使有天大的困难也要做下去。”

年12月27日,沿着仅能通过一人的狭窄巷道,李克强总理弓着着身子穿过一道小木门,走进了天津西于庄棚户区居民李忠义的家里。19平方米的房间,一张高低床就占了大半面积。在呛人的炉烟味中,李克强坐在床铺上,对77岁的李忠义说,“政府一定让你住上有暖气、有厨房、有厕所的新房!”

据统计,自2005年崇左与国开行广西分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以来,分行已给崇左发放贷款8亿多元。年年,崇左“白、黑、红、绿”四大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全市外贸进出口在广西一枝独秀,总额突破一百亿美元大关。在新的发展征程上,崇左迎来了新一轮发展机遇:国家提出设立凭祥开发开放重点试验区和推进南宁—崇左—凭祥对外开放经济带建设,崇左被正式纳入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中。全市上下正抢抓机遇,努力把崇左建设成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新高地,成为提升广西沿边开放水平的桥头堡。孙大光希望国开行广西分行在推进城市建设和沿边开放开发的大规划、大战略上,多给崇左帮助和指导;特别是棚户区改造、产业性新项目、口岸经济区建设和兴边富民项目等重点领域给予更多金融支持。

年3月27日,李克强总理来到赤峰铁南棚户区居民隋富家中。由于院子比路面低了近1米,总理弯腰下了三级台阶才走进房间。在6平米的小屋里,李克强问隋富“雨水会不会倒灌进来”,并表示政府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大家尽快住上楼房。不能再让你们一下雨就提心吊胆了!

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来到天津市西于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现场。他对正在看房的原棚户居民说,棚户区是历史欠账,也是城市伤疤。“政府大力改造棚户区,让你们住进新楼房,这是大家的福。全国还有不少棚户区,我们一茬接着一茬干,就一定能把城市伤疤抚平。”

从年9月23日举行的北京市三季度政银企沟通交流专题会上得知,截至年7月末,北京各银行机构已向24个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批复380.4亿元的融资规模。

数据显示,在2104年最新纳入统一贷款平台的融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包括北京市房山区的3个项目和东城区的1个项目,总投资达104.62亿元,申请贷款总额达到64.56亿元。房山区3个项目安置居民6724户,其中转移安置5284户,3个项目的人均安置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同时,东城区前门东项目需要搬迁居民1011户,年完成30%的拆迁,年完成全部拆迁。

【篇三】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有什么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 号),明确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造福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家庭。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棚户区改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如下。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惠及投资方

根据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开发商取得土地按照用途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按照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对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取得土地按照对象征免印花税。财税〔2010〕 42号文件明确,对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例如,某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面积10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0000平方米,其中安置住房50000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合同价款8000万元,与建筑商签订协议 30000万元。计算该开发商应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各多少元。

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0×(150000-50000)÷150000×6=400000(元)。

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0×(150000-100000)÷150000×6=200000(元)。

应缴纳印花税=80000000×(150000-50000)÷150000×0.5‰+300000000×(150000-50000)÷150000×0.3‰=266666.66+600000=866666.66(元)。

应免征印花税=80000000×(150000-100000)÷150000×0.5‰+300000000×(150000-100000)÷150000×0.3‰=13333.33+300000=43333.33(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其中安置住房面积占比越大,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

安置房经营管理单位可享优惠

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涉及的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转让旧房没有此项税收优惠,财税〔2010〕42号文件突破了条例的限制,并且不再强调是否为普通标准住宅,但文件强调“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才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个人购买安置房有税收优惠

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财税〔2010〕42号文件特别规定了个人购置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安置住房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财税〔〕1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得优惠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财税〔〕12号文件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12号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财税〔〕1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篇四】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有什么规定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 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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