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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作报告江西省劳动合同(合集5篇)

来源:江西省 日期:2023-09-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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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江西省工作报告江西省劳动合同

国家和社会审计面临着被审计对象信息量大,范围广,而审计人员和时间有限,审计责任加大,审计风险无法回避的现实。下文是江西省审计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地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七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编制情况;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六)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二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预算、概算执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五)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六)项目绩效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节公众资金审计

(二)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资金;

(三)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一)基金、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结余情况;

(二)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绩效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对公众资金使用单位与公众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可以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第四节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审计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情况;

(三)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让转让情况;

(五)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四)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贷款等资产业务情况;

(二)存款等负债业务情况;

(三)表外业务情况;

(四)收入、成本、费用情况;

(五)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节其他事项审计

(一)项目、物资和资金的申报情况;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情况;

(三)物资和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

(一)申报、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

(二)运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绩效情况;

(三)依法缴纳税费、非税收入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

(一)资源环保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资源环保项目的建设和绩效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财务报告编制和会计资料管理情况;

(二)遵守合同协定和资金来源、拨付、核算情况;

(三)资金管理、使用、偿还借贷和绩效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其他特殊情况。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遵循相应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情况或者资料: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资料;

(八)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四)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重大宏观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点专项基金、资金、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审计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损害。

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第四十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审计机关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封存措施的,审计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审计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封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并在前款规定的报告中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关系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关系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跟踪检查。

第四十八条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依法依纪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项目预算调整、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财务决算批复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扣缴款项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三)未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四)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审计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政府审计(governmental audit)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 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 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国政府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二)独立审计(independent audit)

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 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

(三)内部审计(internal audit)

【篇二】江西省工作报告江西省劳动合同

20xx年,在中共江西省委领导下,省人大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对江西工作“一个希望、三个着力”的殷切嘱托,坚持观大势、谋全局,坚持问题导向和开拓创新,以强烈使命感推进各项工作。全年共制定和修改法规10件,批准南昌市法规5件;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0项,开展专题询问2项,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决议5项,开展专题调研73项,对186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审查;办理代表建议580件,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5人次;接待2批外国议会代表团来访,进一步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一)全力助推新常态下发展升级。围绕省委决策部署和全省发展大局,力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会以发展为重,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工作报告,就解决生产要素成本提高、企业融资难、整合政策资源问题提出建议。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持续开展助推旅游强省建设系列活动,以治理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为重点,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修订旅游条例,探索“互联网+旅游监督”模式。在专题调研基础上,提出将龙虎山作为全省旅游产业园区试点建议,并成为省政府扶持该景区发展政策。为促进古村落保护与利用,会赴安徽开展调研,考察报告引起广泛关注,省建设厅等部门因地制宜,制订出推动传统村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具体举措。制定公路条例,进一步助推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会密切关注全省经济运行态势,跟踪调研市县经济运行情况,坚持每季度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和审计工作等报告,专题调研“”纲要实施和“十三五”纲要编制情况,依法监督和全力推动完成“”、谋划“十三五”。

推动重点领域深化改革。会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落实税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就“营改增”试点、重大税收政策落实等问题开展调研,督促加快税制改革,重点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农垦改革发展情况报告,推动全省农垦系统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促进传统垦区向现代农业园区、新型产业园区、新型城区转变。会严格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审查批准20xx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推动政府首次将国有经营预算分企业编制,与玉山县共建“预算审查监督先行先试实践基地”。

持续关注民生保障。会尤为重视“舌尖上的安全”,继续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专题询问,直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群众反映的不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严格整改。更加注重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连续多年关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去年重点就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和普通高校“20xx协同创新计划”,听取审议省政府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继续提升农村中小学教学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对高校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加强督促整改。修改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听取审议体育法实施情况报告,开展献血法实施情况检查,重视和解决多领域民生问题。

(二)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决议》。会强化对决议实施的监督,年初作出部署,制定方案,举全力展开监督,并贯穿全年始终。6月至7月,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设区市按辖区完成自查,在此基础上,省市两级人大会上下联动,对同级政府实施决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围绕生态建设重大举措、环境污染治理、执法能力建设、制度创新、责任落实等内容,突出重点,发现问题,强化整改。去年11月,会听取审议了检查决议执行情况报告。依据决议要求,本次大会将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兑现对人民的庄重承诺。这在我省人大史上尚属首次,在全国省级人大也为首创。

积极创制生态文明制度。20xx年以来,会结合赣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研究,采取“省人大专委会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跨流域设区市政府为主”模式,持续开展袁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建立水量水质相结合的考核机制,为省政府出台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促进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创新。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肯定这项工作,称“在全国尚属先例,对江西省乃至全国各地行政区内其他河流的生态补偿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会还修订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原则,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依法从严保护生态环境。会以“加强水污染防治,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主题,继续开展环保赣江行活动。围绕推动新环保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依法监督,“重拳”出击,“铁腕”治污,敢啃环境污染治理的“硬骨头”。重点检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督促南昌等地关停搬迁一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督促4家养殖废水超标企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11家工业污染企业整改进行督办,促其达标排放;对危害我省生态的入侵物种“加拿大一枝黄花”,组织专题调研,开展综合施治。“环保赣江行”活动开展20xx年来,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坚持曝光和解决问题,成效明显,被环保部、中国法学会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奖。

(三)着力推进依法治省和法治江西建设。会不断加强和创新立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持民主立法,注重民意为先,会借鉴制订实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成功经验,选择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20xx年重点立法项目,并在省内主流媒体推出“人大立法在进行”栏目。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手机等全覆盖宣传、全景式追踪报道、全方位征求意见,把立法公开贯穿于法规制定全过程。期间发放调查问卷万余份,举行各类座谈会、立法听证会、专题论证会,多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共计19万多条。参与范围之广、收集建议之泛、吸纳意见之多,均在我省地方立法史上罕见。实践证明,“人大立法在进行”,坚持把法立在百姓心坎上,不仅大大提高了立法质量,对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各方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出一条新路。

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会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调研,促使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具体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反映较大的政府部门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开展审计条例执法检查,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结合听取审议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查阅省法院和11个中院、2个基层院73件行政案件,首次开展案件评议,作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决议。要求审判机关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听取审议省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并对省检察院及7个省直单位进行专题询问,深入推进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促进完善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依法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预防工作机制。

有序推进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会多次赴省内外调研,就确定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的条件、时间和步骤,向省委提出建议;部署申报行使立法权筹备工作,指导和支持设区市人大设立立法机构,对申报行使立法权的设区市组织评估。经会会议决定,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7个省辖市为我省首批行使立法权的设区市,做到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四)致力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大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关于创新发展人大工作的意见,为加强人大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会为切实推动市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去年初,即着手谋划省委意见贯彻落实督查工作。强卫书记自始至终高度重视,强调“一定要把文件的督办摆到一个应有的高度”。会先后召开协调会和动员会,部署各地各部门开展自查,逐项报告自查情况,并由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6个督查小组,在会领导率领下,深入各地开展督查,面对面听取基层同志和人大代表意见,向市县两级人大全面发放调查问卷,查阅近百万字文件资料,向省委提交了内容详实的督查报告。全国人大召开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座谈会后,省领导又组织开展调研,召开协调会,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会代拟《关于加强市县乡人大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由省委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从充实设区市人大机构编制、优化县级人大会组成人员结构、规范县级人大及其会机构设置、加强和充实县级人大机关工作力量、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完善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提高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增强市县乡人大履职能力等8个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许多过去长期困扰市县乡人大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得到了突破性的解决。这必将推动市县乡人大建设迈出历史性步伐,对基层民主法治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建立健全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制度。为更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要求,会于20xx年3月启动各级人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修订工作,广泛开展调研,数十轮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20xx年初,又将规定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主任会议3次专题讨论修订草案,不断修改完善,提请会审议通过。新规定进一步细化重大事项具体范围,明确相关程序,强化法律责任,为各级人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意见,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得以有效实施。为规范和强化备案审查工作,会制定条例,规范备案审查范围,明确机构及职责,完善审查标准和程序,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会制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规定今年1月正式实行,以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

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会出台加强省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意见,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深入开展人大代表联系村和社区制度试点工作,推动基层人大广泛开展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活动,进一步畅通群众与代表双向联系渠道。为切实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先后在深圳、厦门、北戴河举办3期培训班,培训代表360余人次。更加注重代表建议督办,强化办理实效。在督办“关于要求维修抚八公路铁路桥的建议”过程中,省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举一反三,明确全省公路铁路立交桥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组织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听取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并开展专题视察工作。继续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将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以代表团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其中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等4件建议案列为全国人大重点督办件。以香港全国人大代表来赣调研为契机,就国家对东江源的生态补偿问题,积极争取香港全国人大代表支持。专题听取省政府报告,积极扩大对外交往和强化国际友城工作。

一年来,会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持续深入推进自身建设,强化干事创业的务实和拼搏精神。继续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办好每月“人大讲堂”;继续编撰《委员履职实录》;将人大履职工作与宣传工作相结合,着力构建大宣传格局。

各位代表,上述成绩的取得,得益于省委正确领导、“一府两院”密切协同、全体代表共同努力、各级人大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对此,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篇三】江西省工作报告江西省劳动合同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 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xx)。

第七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 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 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 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 总价 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共它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江西省工作报告江西省劳动合同

中共厦门市后溪镇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今天在这里隆重召开。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区委六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回顾总结第十三届镇党委的主要工作,研究确定今后五年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选举产生中共厦门市后溪镇第十四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现在,受镇党委委托,我代表中共厦门市后溪镇第十三届委员会向大会做报告,请予审议。

一、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回顾

五年来,我们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区委关于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抢抓岛内外一体化和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的发展机遇,主动融入全区跨越发展大局,继续实施积极的项目带动战略,强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继续加大公共领域的投入,更加关注民生保障和社会和谐建设,继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转变,继续强化基层组织建设,营造了有利加快跨越发展的良好环境,圆满完成了“”规划主要经济指标和上级党委交给的各项任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综合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20xx年,全镇实现工业总产值24.5亿元,财政总收入首破亿元大关,达到1.78亿元,镇级财政收入7369万元。与20xx年比,工业总产值增加了18.73亿元,年均增幅33.68%,财政总收入增加了1.48亿元,年均增幅59.9%,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6440万元,年均增幅51.31%。

二、产业结构优化取得新成效。建成3.12平方公里后溪工业组团,正新新厂、华电热能、多科膜太阳能、新凯复材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入驻,目前已引进企业120多家,达产后可实现总产值60亿元,正成为我区一个重要的产业集聚地。厦门北站顺利开通运营,厦门北站茶港城、小商品批发市场、圣果院商业中心、北站营运中心、海西汽车物流交易中心、邮政处理中心、长途汽车站、宏谦物流中心开工建设。第三产业发展要素加速集聚、加速布局,为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后劲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城市建设呈现新格局。完成征地23657亩,拆迁137万平方米。建成厦门北站交通运输枢纽,集美北大道、海翔大道、中洲路、站南一路、站西三路、新孙坂路等一批交通基础设施。东部有厦门理工学院、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等8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入驻,在校师生达5万人,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文教特色明显的城市组团。中部以厦门北站为核心,集高端商贸、现代物流、人居休闲为一体的综合型城区正多点开花、连点成线、抱团成组。西部后溪工业组团已基本完成招商,园区道路及水、电、绿化等市政配套设施日益完善;新村外口公寓、许庄外口公寓建成并即将投入使用,员工服务中心正规划建设,正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集聚地和外口集散地,一个以后溪工业组团为核心,产业特色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城市组团日渐成型。

四、社会各项事业取得新进步。投入50万元,首次设立奖教奖学基金,进一步在全镇营造了尊师重教氛围。后溪中学异地重建,东边小学翻建工程顺利开工,新开办了后溪中心幼儿园,整合岩内小学和中心小学教育资源,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布局更趋合理。溪西村、前进村两个标准化卫生所顺利选址,进入征地阶段,农村基本医疗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大对农村基层文体需求的投入,首次成立了后溪镇文艺志愿者协会,首次形成群众露天文艺广场,全镇各村(居)实现村村有一支文体活动队伍。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20xx年我镇荣获市级“平安先进镇(街)”称号和市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先进集体。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镇计生协会被中国计生协会评为20xx年度基层先进单位。同步推进其它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民族宗教工作、妇女儿童工作等不断创新提高。

五、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新提高。在全省率先推行“老无忧”贷款缴交养老保险,2203名群众受益,有效解决了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问题。大力拓展“绿洲计划”,加大扶贫、济困、帮残力度,建立并完善了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后溪村、前进村、仑上村和黄地村开展了新农村建设试点,辖区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完成生猪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辖区环境卫生水平显著提升。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持续上升。多管齐下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五年累计转移农村富余劳力近4000人,有效解决被征地人员转产转业问题,进一步增加了农民收入。20xx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298元,五年平均增幅达11%。

六、党的建设得到新加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通过活动,镇党委科学发展的思路不断提升,科学发展实效不断显现,科学发展的活力不断增强,科学发展的基础不断夯实,一批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得以建立健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成员保障激励和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后溪镇村两委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级组织成员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了村(居)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村两委班子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注重在征地拆迁等一线工作中培养人才,锻炼干部,一批年轻党员干部在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中心工作中当先锋,做主力。五年来累计发展党员98名,预备党员转正156名,建立非公支部7个。20xx年镇党委被评为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后垵村被评为全国文明村。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三资”清理工作,推行“五要”工程,有力推动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回顾过去,我们在加快经济建设和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上取得了长足进步,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涌现了多个工作典型和亮点。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经济总量有待扩张,产业链还需大力培育,第三产业发展仍处布局萌芽状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待时日;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还不相适应,民生保障和群众转产转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干部群众思想有待进一步解放,作风有待转变,效能需要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任重道远等等。今后我们要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认真加以解决和改进。

今后五年,是我镇加快推进城市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期、攻坚期、决胜期。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但希望大于挑战。经过五年的大开发大建设,后溪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成果有目共睹,为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西部工业组团的长足发展,为后溪城市化注入了强大动力,文教片区多所高校、科研院所的投用,为后溪跨越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厦门北站作为海西重要交通枢纽的地位进一步凸显,人流、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进一步汇聚,后溪的区位优势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今后五年,区委区政府将继续大力实施城市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一心四片”城市发展格局,同步推进北站片区与杏林湾核心区建设,更是成为助力后溪腾飞的强大动力。因此,今后五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主基调,坚持“二、三产共推进、内外需齐拓展”的方针,按照《集美区“”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的要求,全力做好项目推进和征地拆迁工作,加快新城区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完善城区配套、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重点做好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充分就业,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建设生态环保型旅游区和创新型高新技术产业区,把后溪镇打造为“科学发展、生态低碳、和谐宜居”的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的陆域枢纽和物流基地、区域性商贸中心、环保型水源保护区和休闲旅游中心的现代宜居新城,全面提升后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是:到20xx年,全镇工业总产值达到125亿元,财政总收入达到8亿元,累计合同利用外资达到3亿美元。五年累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00亿元,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到20平方公里,基本建成东部文教区、西部工业区,北站核心区初具规模,城市框架基本形成。全镇总人口达到15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5万元,年均递增 10.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5万元,年均递增9.8%,城镇、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有较大改善。

实现未来五年发展的战略目标,在今后工作中必须做到“八个坚持”: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把深化改革作为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破解难题的有力武器和手段。特别是要在破解征地拆迁难,民生保障要求高,社会维稳压力大等制约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问题上,继续发扬不畏艰险,攻坚克难精神,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创新,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支持。

——坚持以做大做强工业为根本。当前,工业经济仍是我镇经济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税源。要充分利用好后溪工业组团这一有力载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工业经济,加快壮大经济总量,汇聚产业要素,打造产业链,使之成为我镇加快城市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强大支撑。

——坚持以发展第三产业为方向。当前,我镇第三产业发展仍处谋篇布局阶段,第三产业对我镇经济贡献仍需时日。要紧紧抓住厦门北站这一有力抓手,充分利用北站及其配套辅助设施的幅射作用,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现代商贸物流业,建设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中心。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第三产业成为我镇新的经济增长点。

——坚持规划先导。要在区委、区政府“一心四片”的城市构架下,结合后溪实际,高起点、高品质、大视野构筑后溪新城城市发展框架,努力把后溪新城打造成科学发展,生态低碳,和谐宜居的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的陆域枢纽和物流基地,区域性商贸中心、环保型水源保护区和休闲旅游中心的现代宜居新城。

——坚持基础先行。要围绕构筑“一心、两翼、四轴”后溪新城新格局,继续强力推进征地拆迁,加快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产业基地等项目建设步伐,为加快构筑后溪新城新形象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坚持民生为重。切实把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始终做到新城建设与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同步推进,同步提高。要更加关注被征地人员转产转业、生活保障等问题,要继续加大对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领域的投入,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

——坚持建管并重。要坚持推进城市建设与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相结合,按照城市化要求,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形成有利于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坚持党建为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党的建设,努力提高领导班子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继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设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确保党的组织始终成为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

三、今后五年的主要工作

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争创跨越发展新优势

以厦门北站和后溪工业组团等重大片区开发建设为突破口,坚持“做精一产、提升二产、拓展三产”调整优化产业升级的“产业强镇”发展思路,着力做强先进制造业、做大现代服务业、做精现代都市农业,大力实施项目、品牌、创新和服务带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注重经济增长速度转向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增强区域经济实力。

一要做大做强工业企业。依托后溪工业组团开发建设,引进和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建设、延伸配套产业链,积极培育机械、电子、轻纺等产业集群。壮大现有支柱产业,重点培育正新橡胶、姚明织带、新凯航太、新乘钨钢等优势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依托多科莫太阳能等企业,引进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机的上中下游企业,发展光伏产业;推进新凯航太、新鸿洲精密科技等高端航空器材开工建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动中国华电(燃气)热能项目建设,发展煤改燃气和并网发电。实施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自主创新等的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鼓励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工作,重点帮扶名牌商标争创企业,努力开拓市场。

二要做深做活现代服务业。加强北站片区商贸物流业培育和建设。以北站邮件处理中心、海西汽车物流中心、宏谦物流中心等项目为依托,引进、扶持一批技术先进、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商贸物流企业集团,打造海西区域性商业中心和物资集散中心。利用中移动、中电信、中数码等龙头项目的落地,依托文教区科研、智力优势,密切文教区与工业区、新站片区、杏林湾核心区的互动,推动文化创意(新媒体)产业的发展,引进和建设中影动漫产业基地、中国电信动漫平台、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平台等大项目。引导房地产业健康积极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打造集商务写字楼、高端住宅、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为一体的多元化房地产格局,满足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

三要做细做实现代农业。积极发展都市农业。以服务城市为方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积极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重点做好观光果园、休闲旅游农业、花卉、绿色食品等基地建设,形成生产、生活、生态为一体的城郊型特色农业。发展生态观光农业和农家乐项目。积极推动白虎岩生态运动景区规划建设,推动“农家乐”等旅游项目的开发。

二、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力促后溪新城早出形象

按照“四高”要求,全力做好项目推进和征地拆迁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城区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力促后溪新城早出形象。

一要高起点构建城市框架。紧紧抓住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黄金机遇,按照集美区“一心四片”的城市构架以及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思路,高品质、高起点、大视野构筑后溪新城,形成以厦门北站为核心,文教区和工业组团为两翼,“文教区——北站中心城区——工业组团”轴、“北站中心城区——杏林湾片区”轴、“工业组团——杏林湾片区”轴和“文教区——杏林湾片区”轴四轴联通成组团的“一心两翼四轴”的城市发展框架,打造新的对外中心门户。

二要高品质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按城市化标准进行新农村建设,整合政策资源,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步推进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做好后溪、前进村旧村改造工程,完成溪西、后溪、仑上道路建设和新村、英村自来水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加快完成村集体发展项目的选材、包装和运营,全面加大农村公益性资产市场化运作步伐,做好新村外口公寓、圣果院商业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项目股权分配方案,提高村集体收入。

三要全速推进项目建设。继续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激发项目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村(居)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优势和能动性,全力突破征地拆迁难题,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条件。继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建成北站东西通道、北广场和长途汽车站站房,完成集美北大道、天水路、圣果路、学院路等对外交通主干道,贯通中洲路及海翔大道。完成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厦门理工(二期)和福大工艺美术学院等院校项目收尾工作。快速推进火车站安置房、碧溪花园、西客明珠等安置房项目,完善安置房小区生活配套,确保被拆迁户顺利入住。要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策划、梳理和储备一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性项目。

四要全方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大力推进城市管理由“城区向社区延伸,城市向农村辐射”。加快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提升社区建设规范化水平,逐步规范“村改居”社区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大力发展社区社会化服务,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健全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完善村务民主议事和决策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加强村务公开,财务监督,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三、加快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打造“平安、和谐、幸福、宜居”后溪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投入更多的精力破解群众教育、医疗、社保、就业、文化娱乐等民生问题,切实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一要多渠道改善民生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延伸并拓宽“绿洲计划”内涵,做好“全民医保”投保工作,完善“老无忧”养老保险管理机制,形成低保户动态管理体制。要更加关心困难群众、低保边缘户生产生活,大力开展关爱行动,加大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创业就业工作。继续有针对性的开展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特别要做好“4050”人员和大学生就业问题,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积极拓宽城乡居民增收渠道,促进收入较快增长。

二要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继续优化义务教育布局和资源配置,推动学前教育发展,增办公立幼儿园,满足日益增长的幼儿优质教育需求。加快义务教育资源的整合,高标准完成后溪中学异地重建工程,推进辖区中学与高校合作办学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主动对接、争取厦门双十中学等名校到后溪镇开班办学。推进卫生医疗事业。继续加大对后溪卫生院的扶持力度,促成综合医院项目落户建设,完善村(居)医疗服务点建设,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向村(居)覆盖。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免费为群众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持低生育水平。

三要不断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区文明程度。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生态村、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推进城乡文明一体化,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健全文明创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带动全镇范围内的公民道德素质提升。规划建设后溪片区文体中心和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广场,发动村(居)开发经常性、丰富多彩、群众广泛参与的、有益身心健康的各项文体活动,丰富群众文体生活。建设运营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绿色网吧等工程,全力打造自主开展学习、娱乐、科普培训、信息交流等活动的平台。

四要持续深化“平安后溪”建设。强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 件预警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综治、信访、司法、民政、妇联、民兵、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多管齐下共同致力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及信访案件。随着城市建成区的不断扩大,逐步完善治安监控网络建设,提高防控信息化水平,逐步形成“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城管责任制,充实土地巡查力量,加强职能部门联动,坚持全面巡查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加大对非法占地、违章搭盖和争抢地材等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力度,维护稳定的施工环境。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三合一”场所、夏季防溺水工作专项整治,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治、森林防火和防台抗汛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和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加快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水平

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生机活力,是推进后溪科学发展新跨越的保证。必须毫不放松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立足后溪实际,强化理论武装,扎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全力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要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求先行,以思想的持续解放推动思路的持续拓展,努力把市、区精神与我镇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营造思想大解放的浓厚氛围和主动作为抓机遇,敢闯敢试求先行的良好环境。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点提高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增强团结、拒腐防变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形成密切协作、团结奋进的工作格局。

二要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进一步健全镇党委抓党建的领导和工作机制,落实“从严治党”措施,全面加强镇党委的自身建设,发挥“龙头”作用。重视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着力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素质,重视培养各类人才。要以换届选举为契机,下大气力抓好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完善村务民主决策听证制度,保证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农村“三资”管理和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私宅建设工作的监督、审核、审批,健全村“两委”工作规范,完善村务、财务、党务公开形式和内容,建立健全村干部权力行使制约机制。要加强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开展党建和群团建设工作一体化工作试点,不断探索抓好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新路子。积极探索党员管理、教育新途径,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三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廉洁高效的机制。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六个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坚持标本兼治、关口前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廉政责任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的反腐败格局。认真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惩治腐败,深入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和监管,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四要切实改进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切实改进和加强机关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把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与干部考核、效能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深入开展“提升机关效能,服务跨越发展”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坚决克服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的思想,强化党员干部忧患意识、拼搏意识、实干精神。大兴艰苦奋斗、求真务实之风,认真落实对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规定,深入开展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重视培养党员干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代表们、同志们,后溪正处在跨越发展的重要阶段,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是我们肩负的神圣使命。我们的事业任重而道远,我们的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在中共集美区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四、五中全会精神,抢抓机遇,克服困难,以立说立行的态度、义无反顾的决心、百折不挠的毅力、只争朝夕的精神,务实苦干、锐意进取,努力实现我镇科学发展新跨越,为把后溪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环境优美、文明富裕的平安和谐之镇而努力奋斗!

【篇五】江西省工作报告江西省劳动合同

旱灾是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尤其近几十年来,干旱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程度也愈来愈严重,极大地制约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下文是江西省抗旱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抗御干旱灾害,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第三条抗旱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生态用水。

第四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抗旱工作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并安排具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的人员承担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抗旱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抗旱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干旱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抗旱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控告。

第二章旱灾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干旱规律和特点、水资源条件和水工程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抗旱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

(二)抗旱原则和目标;

(三)重点易旱区域和易发时段;

(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

(五)抗旱应急水源和应急设施建设;

(六)抗旱物资储备;

(七)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八)旱情监测网络建设;

(九)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抗旱规划,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和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所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并鼓励农业用水户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对农村小型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并依法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在农田灌溉保证率低或者无灌溉设施的低山丘陵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修建小山塘、小陂堰等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受污染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定期治理,改善水质,保证抗旱用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发挥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及鄱阳湖沿岸的水工程调蓄功能,在雨季确保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度,适时蓄水,并保持合理水位,保障抗旱用水。

干旱缺水城市应当建设抗旱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干旱缺水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节水指导,推广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耕作技术;工业生产及其他产业应当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行循环用水;城乡供水管网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水的漏失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旱情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和干旱发展趋势,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可能发生干旱灾害的程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提前发布不同等级的旱情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干旱及其他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和墒情等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旱情及抗旱信息。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预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修改抗旱预案,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抗旱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

(二)干旱灾害的预警机制;

(三)干旱等级划分;

(四)不同干旱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和措施;

(五)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六)保障措施;

(七)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第三章抗旱减灾

第二十二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等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十三条抗旱用水应当以可供水资源量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实行科学调度。

(一)调度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所蓄的水量;

(二)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三)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或者应急打井、挖泉;

(四)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五)使用再生水,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六)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七)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八)其他应急供水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一)压减供水指标;

(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提前三天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单位和用水户。

第二十六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经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旱情、区域水量、区界流量、区界水质等指标和保障措施,具体的水量调度时间和路线,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发生干旱灾害,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万安、江口、洪门、柘林、廖坊等大中型水库应急水量调度。其他水库、水电站、闸坝应急水量调度,按照防洪水量调度权限,由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的应急水量。有关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执行调度指令。

第二十八条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紧急抗旱期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实施紧急抗旱期的原因、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采取的措施等。

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以公告形式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在紧急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使用完毕或者紧急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抗旱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农业等部门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三十一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第三十二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四条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相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旱情解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停止应急供水措施,组织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恢复原状,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急需增加的应急抗旱水源工程以及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建设或者修复建设计划。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抗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灾害,在抗旱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增加抗旱应急经费的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出资、出物投入抗旱工作。

第三十七条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抗旱专家库,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抗旱救灾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利用公共通信网,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专网,确保及时、准确传递水情、雨情、墒情、干旱灾害信息和抗旱调度指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专业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并为专业抗旱服务队伍配备必要的抗旱设备和抗旱物资,确保干旱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地投入抗旱救灾服务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障抗旱紧急情况下,运送抗旱救灾物资和人员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抗旱救灾所需的供电和抗旱救灾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和阻碍抗旱救灾行动的行为,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十三条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水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轻度干旱,是指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九十;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二)中度干旱,是指稻田缺水,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八十;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三)严重干旱,是指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旱情对农作物生长和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困难;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七十,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四)特大干旱,是指农作物生长大面积枯死,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村人畜饮水发生严重困难;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是强化水源调度。在确保水库安全的前提下,有效进行蓄水,沿江滨湖区抓住江湖水位较高的有利时机,开闸引水,增储水量。

二是严格用水计划管理。为充分利用好现有水源,各地根据本地可用水量,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用水计划,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用水管理。

三是强化灌溉工程维养。优先修复水毁灌溉工程,加强灌区渠道疏浚清淤等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等浪费水资源的现象,确保干、支、斗、农、毛渠畅通,努力扩大浇灌面积。

四是加强抗旱设备维养。为确保设备能够及时投入正常运行,各地正在抓紧对灌溉泵站、移动抗旱设备等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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