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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二胎政策(合集二篇)

来源:湖北省 日期:2023-09-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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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湖北省全面二胎政策(合集二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湖北省全面二胎政策

一、年湖北二胎男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

男女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正常生育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一次性领取生育医疗补助金2000元。

二、年湖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顺产报销3000元;

2、难产报销3300元;

3、剖宫产报销4000元;

4、放置宫内节育器报销150元;

5、取出宫内节育器报销100元。

三、年湖北二胎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顺产生育津贴128天;

2、难产(剖宫产)生育津贴143天。

四、年湖北二胎生育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五、年湖北二胎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

1、确认生育就医医疗费用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

六、年湖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职工生育二胎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男女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3、生育(流产)时仍然在参保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年湖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年湖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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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湖北省全面二胎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相关内容:

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十二条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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